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建立會計制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其會計
制度應規定事項、會計單位之設置與其人員之任免、交代與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應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
關備查。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算方式及經
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會計制度之健全攸關財務管理、監督之落實,有鑑於一法人得設多
所私立學校,且各校間財務相互獨立之基本原則,學校法人應有獨
立於其所設學校之會計,並因應實際會計制度之要求,爰修正原條
文第六十六條移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修正。
四、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屬主管機關原有監督之權限,無庸另為規
定,爰予刪除;另為促進學校資源配置公開化及透明化,爰增訂第
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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