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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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高級中等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
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該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其投保範圍、投保金額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2.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