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科學技術人員之進用管道,得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
由政府機關或政府研究機構,依其需要進用,並應制定法律適度放寬公
務人員任用之限制。
為充分運用科學技術人力,對於公務員、大專校院教師與研究機構及企
業之科學技術人員,得採取必要措施,以加強人才交流。
為延攬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應採取必要措施,於相當期間內保障其
生活與工作條件;其子女就學之要件、權益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
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
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
他項業務之限制。
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定、得
兼任職務與數額、技術作價投資比例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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