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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文物捐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10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3年02月22日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器物,指年代久遠之禮器、樂器、兵器、農具、 舟車、貨幣、繪畫、法書、雕塑、織物、服飾、器皿、圖書、文獻、印 璽、文玩、家具、雜器及其他文化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