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 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