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指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計畫或依 其他法律辦理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其投資項目應符合下列原則之一 者: 一、為加速國家經濟結構轉型及升級所必需。 二、能發揮經濟效益、提升國家競爭力,且具時間迫切性。 三、對增加就業機會之效益顯著。 四、能改善生產環境。 五、能提升文化生活環境品質。 前項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其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得超 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 中央政府辦理本條例特別預算案,應優先編列本條例施行前已核定之計畫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