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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第四條之一(外國學歷參加考試之甄試)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 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