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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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醫師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
、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
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