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 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 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准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教 育部備查。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 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報核。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 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