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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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增設調整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
  據。
2.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專科學校分國立、直轄市立(以下合稱公立)及私立。
國立專科學校及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教育部依教育政策、國家
需要,並審察全國各地情形核定;直轄市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由直
轄市政府報教育部核定。私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或停辦,並應依私立學校法
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專科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或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移列,並參酌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四條及
    大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公、私立專科學校設立或停辦之核定
    程序。
三、參酌私立學校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大學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爰增列第三項專科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之規定。
四、第四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