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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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職業學校規程 中華民國083年06月17日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得報經教育部核准辦理各種教育實驗。
2. 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0日 (現行法規)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據職業學校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
    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高級職業學校試辦學年學分制之目標如左:
  (一)改善現行學時制及留級制的缺失。
  (二)提供學生適性的課程及教學,以適應個別差異。
  (三)落實能力本位的教育理想。
  (四)擴大學校依教育理想辦學的空間。
  (五)為未來新課程實施學年學分制奠定基礎。
四、試辦學校由教育部及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指定之。
五、試辦學校自參與當學年度之入學新生起採行學年學分制。
六、學分之計算方式,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
    時為一學分。
七、學生修業年限規定如左:
  (一)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夜間部學生增加一年。
  (二)成績優異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以一年為限。
  (三)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三
        年為限。
八、學校得組成課程發展委員會,以現有課程標準為基礎,依左列規定訂
    定實驗課程,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報由主管機關核定轉請教育部備查
    後實施:
  (一)總修習學分數
        1.各科總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一六0學分。
        2.週會、班會、團體活動不計學分。
  (二)課程架構
        1.依科目類別分為一般目、專業科目(含實習科目)
          與活動科目。一般科目與活動科目之教學時數以不減少為原則
          ,專業科目之教學時數得配合總授課時間而減少。
        2.依科目自由度分為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比例如次:
      ┌────┬─────┐
      │類別    │比例      │
      ├────┼─────┤
      │必修科目│50%-70% │
      ├────┼─────┤
      │選修科目│30%-50% │
      └────┴─────┘
(三)科目學分
    1.一般科目與活動科目之名稱以不更動為原則。
    2.實習科目不得減少,惟可分成數個模組或單元核計學分。
    3.專業科目得適度減少,必要時得更動科目名稱及大網。
    4.選修科目以達成教育目標為前題,並參考師資、設備、學生之志趣
      及需要而開設,原則開設比規定選修學分更多之教學科目,提供學
      生自由選讀。
九、學生每學期應修學分數規定如左:
  (一)每學期最低修習學分數以二十七學分為原則。
  (二)延長修業年限及重讀之學期應修學分數由各校自行訂定。
  (三)成績優異者每學期得酌增修習學分數,其標準由各校自行決定。
十、學校應依左列規定及科目特色訂定各科畢業標準:
  (一)修業年限符合規定。
  (二)群育、德育符合現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
  (三)必修科目應修足且及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及格之畢業總學分數至少在一六0學分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並達到畢業標準者,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其不
      符合畢業標準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學校為辦理補考及重補修,在不縮短各科目教學時數下得調整行事
      曆,惟以一週為限。
十三、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得於教務處增設實驗研究組,置組長一人,
      由校內現職教師兼任,並得比照現行同級兼任組長減少授課時數等
      規定辦理。
十四、學校為推動學年學分制應編列經費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五、學校修訂實施計畫而涉及學生權益時,得依本要點或本要點訂定前
      之有關規定從寬採認。
十六、學校應擬定實施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定後轉請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