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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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8日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之認定,應成立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
  教育專業課程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並得委託設有二個
  以上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大學成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辦理初審事宜,每次委託辦理以二年為原則。
  前項認定委員會及審查小組之組成及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