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
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
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
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