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應聘請足額之合格師資,並應依本法第十條之三設各單位及置 行政人員;其組織及員額,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 )立者,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私立者,依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