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 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 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 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 心障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