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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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特殊教育學校(班)臨時職業輔導員相關經費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
  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
  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
  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
  心障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