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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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組織委員會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全大運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大專校院承辦,承辦之大
  專校院(以下簡稱承辦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有關機關
  團體及學校協辦。
  本部應自行或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Spo
  rts Federation, FISU)認可之大專校院體育組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依本準則規定及相關國際規範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大
  運組委會),辦理全大運規劃、籌辦與執行之輔導事宜,並主導籌辦工
  作之運動競賽及運動禁藥管制事宜。
  大運組委會下設各單位,其任務如下:
  一、輔導小組:辦理籌辦工作之輔導事務。
  二、運動競賽小組:辦理競賽事務。
  三、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藥管會):辦理運動禁藥管制及檢
      測事務。
  大運組委會組織章程、工作規範、輔導小組與運動競賽小組組織簡則及
  工作規範,由本部定之或由受託單位擬訂,報本部核定;藥管會組織簡
  則及工作規範,由大運組委會擬訂,報本部核定,並報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由現行規定修正後移列,規定本部為全大運統籌規劃單位,
      由大專校院承辦,並為與鄰近之地方政府結合,由承辦學校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要協辦單位之一。
  三、為使全大運之舉辦能符合國家重點體育發展政策,減少承辦大專校
      院於籌辦工作之困擾,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參照國際大型運動賽會舉
      辦模式辦理全大運,並修正現行籌辦全大運之組織架構及分工,俾
      使國內辦理之全大運得與國際接軌,儲備我國爭辦大型國際運動賽
      會實力;另因全大運改革旨在與世界大學運動會接軌,而世界大學
      運動會係由國際大學運動總會(FISU)主辦,爰規定本部得自行或
      委託國際大學運動總會認可之大專校院體育組織組成全大運組織委
      員會之規定。
  四、增訂第三項大運組委會下設之單位及任務規定,本項係依現行國際
      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工作模式,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之組織工作係
      委託主辦城市所在之國家奧委會及主辦城市本身。主辦城市之國家
      奧委會組成「組織委員會」(Organizing Committee),接受國際
      奧委會之指導。奧會之組委會係領導奧運籌備與競賽工作之組織機
      構,負責運動會之接待、財政、競賽、安全、衣物、電視轉播、藝
      術表演、建築工程、活動計劃、運動器材、保險等事宜。爰比照辦
      理奧運會精神,修正辦理全大運之組織架構,組成全大運組織委員
      會。大運組委會下設各單位之理由如下:
    (一)輔導小組:旨在藉由本部及具全大運承辦經驗之體育專家學者
          ,共同輔導承辦學校辦理籌辦工作。
    (二)運動競賽小組:旨在藉由熟悉各競賽種類制度規畫之專業運動
          人才(含單項協會行政主管、教練、裁判、體育學者等),協
          助承辦學校訂定全大運競賽規程總則及各運動種類技術手冊,
          以期發揮運動競賽之專業性,並與最新國際競賽制度接軌。
    (三)運動禁藥管制委員會:係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定運動禁藥管
          制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舉(承)辦國內大型
          賽會及國際運動競賽之機關團體,應設置運動禁藥管制專責單
          位,並依本辦法與參照國際奧會、世界反運動禁藥機構及國際
          單項運動組織相關禁藥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檢測、教育、宣導
          及防治事宜…。
      前項運動禁藥管制單位之組織簡則,由各該賽會籌備委員會訂定後
      ,函送本會核備。」,且其名稱稱「委員會」係依國際慣例通常使
      用「Committee 」(委員會)一詞,故比照辦理。
  五、增訂第四項有關大運組委會及其下設各單位之組織規定及工作規範
      之主政單位與訂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