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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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法醫師法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法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獨立學院法醫學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
      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獨立學院醫學、牙醫學、中醫學系、科畢業,經醫師、牙醫師
      、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證書,且修習法醫
      學程,並經法醫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
      之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法醫學研究所應修課程,另以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使法醫師具備相當之專業智識,確保鑑驗水準,爰參採心理師法
      體例,規定法醫師應考資格於第一項。
  二、法務部數年前與成功大學及陽明大學醫學院合作培育之法醫師,最
      後均於取得醫師資格後,以賠款了結,未曾執行過一日法醫業務,
      歸納其原因係法醫師待遇與醫師薪資相形之下偏低,致延攬法醫人
      才倍生困難。為澈底解決現況,且避免有心人士利用培育法醫師管
      道以取得醫師資格,應採取醫師、法醫師資格分流;其制度與現制
      最大之差異在於,法醫師專技考試之應考資格,不再考量是否具備
      醫師資格,轉而要求須經法醫學研究所之養成教育,則經考試及格
      充任法醫師者,除另依醫師法規定取得醫師資格者外,別無其他途
      徑(如檢覈等)可轉任醫師,期能專心於法醫鑑驗領域。反之,具
      醫師資格者如欲擔任法醫師,亦須經法醫學研究所之養成教育並通
      過法醫師考試,非如現制之可任意轉任,如此方能解決法醫師員額
      不足之危機。
  三、法醫師培育應具前瞻性之規劃,教育部正以專案員額鼓勵大學為之
      ,現階段已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配合上開培育法醫師人才之政策
      ,籌設「法醫學研究所碩士班」自九十三學年度開始招收碩士班學
      生,預計於九十七?~將有法醫學研究生畢業。
  四、為期周延並考量未來法醫養成教育發展、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
      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法醫學
      研究所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法醫師
      考試,列為第一項第一款。
  五、另為解決目前法醫師人才短缺問題,增列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
      師資格者修習法醫相關課程,或經國內外法醫部門一年以上之法醫
      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得應法醫師考試規定,列為第一項第
      二款。
  六、為使法醫研究所應修課程有明確規範之依據,增訂第二項規定,該
      課程須另以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