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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四條(損害人民權利之賠償)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 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