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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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制定依據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現行法規)
  經接收在我國執行之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
  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出獄:
  一、一般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悛悔有據,且無同條第二項之情形。
  二、少年受刑人合併其國內外已執行之徒刑,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
      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悛悔有據。
  受刑人於移交前在移交國受執行之紀錄,得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定類
  別之責任分數換算所得分數,並得為認定前項有悛悔之依據。其換算標
  準、認定依據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