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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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幹事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5日

制定依據

1. 鄉鎮市調解條例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8日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
  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
  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
  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
  部定之。
〔立法理由〕
  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