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別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因作業或就學之需要,或為準備釋放,准其外出。 四、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