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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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9日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
  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
  之,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
  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
  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
  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