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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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制定依據

1. 監獄行刑法 中華民國099年05月26日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
  人。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量及數量依左列規定限制
之: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糕餅、菜餚水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
    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
    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圖書
    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
    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
    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