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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制定依據
1.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中華民國091年03月27日
第二條
受刑人入監攜帶之金錢、物品,經檢查後,交由保管人員保管之。
第五條
保管受刑人攜帶或由監外送入金錢、物品,應由經辦人員分別登記受刑 人金錢保管分戶卡或物品保管分戶卡,並使受刑人押捺指印,為保管之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