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工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8日
二十、各機關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格式如附件四
      ):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
          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附件件數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