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機關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格式如附件四 ):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服務五年以上經依各有關任 用法規,轉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且年資銜接者。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附件件數調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