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及第三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 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