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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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政風人員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選舉作業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制定依據

1.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7日
  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一年。
  考績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
  及第三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前項票選,應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但各機關情形
  特殊者,得採分組、間接、通訊等票選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