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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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政務人員財產強制信託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7日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
      人員。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
  員,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國民大會廢止,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國民大會或」文字。
  二、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