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 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 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