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爆破安全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制定依據

1.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爆炸物之購買者,除屬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爆炸物製造及販賣業者外,
以因業務上從事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爆炸加工或經由中
央主管機關認有使用爆炸物必要之事業為限。
爆炸物購買者申配爆炸物,應填具申請書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及核發
爆炸物配購證。
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所填之申請書應先經工程委辦單位
審查符合規定後,再依前項規定申請。工程委辦單位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
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