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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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F0024玉里斷層)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地質法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現行法規)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
  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
  廢止。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
  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現行法規)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
以下各類: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或廢止計畫書,經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劃定、變更或廢止之地質敏感區。
前項公告後,應將範圍圖說交轄管地方主管機關保管、提供閱覽及範圍查
詢案件答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