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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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消防法 中華民國084年08月11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實施檢驗之消防機具、器材與設備,非經檢驗領
  有合格標示者,不得銷售、陳列及設置使用。
  前項檢驗,除經濟部公告為應施檢驗品目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
  委託設有檢驗設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