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工業區廢止編定認定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4日

制定依據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為促進產業升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並配合各地區
  社會、經濟及實際情形,會商綜合開發計畫及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研訂
  工業區設置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
  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
  業人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
  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應提送之書件,層送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轉請中央區
  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並經經濟部
  核定編定為工業區,交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一定期間公告;逾
  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逕為公告。
  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審查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
  查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定之。
  經選定之工業區,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須變更都市計畫配合者,得限
  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變更。
  經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因環境變更無繼續存在必要者,得經工業主管
  機關層報經濟部核定廢止編定,交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一定期
  間公告;逾期未公告者,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逕為公告;自公告廢止
  編定之當日起,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但涉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
  於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後,始得公告廢止編定。
  前項工業區之廢止編定,應予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
  權人、興辦工業人及區內各使用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五項因環境變更無繼續存在必要之認定標準,由經濟部定之。經濟部
  核定或廢止工業區之編定,應邀同有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