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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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2日

制定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產業園區應依下列規定成立管理機構,辦理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
  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
  一、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主管機關成立,
      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成立或經營管理。
  二、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由各該公民營事業於辦理土地租售時,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
  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
  四、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辦產業人單
      獨使用時,得免成立管理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成立之管理機構,其組織、人員管
  理、薪給基準、退職儲金提存、撫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委託成立管理機構之經營
  、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