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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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和平工業專用港違規釣客裁罰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產業創新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規
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
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
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會商交通部後,始得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
理,委託商港管理機關辦理。
2. 商港法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商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
二、養殖及採捕水產動、植物。
三、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
污染之商港區域,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
垂釣,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