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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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3日

制定依據

1. 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93年9月1日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
  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
  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
      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