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玩具槍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制定依據

1. 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
      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
  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