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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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3日

制定依據

1. 商業登記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
  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商業繼承之登記,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遺
  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按商業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
      商業之主事務所,尚非指其為營業地址,為明確界定其用語,避免
      滋生疑義,爰予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按現行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商業
      繼承登記申請人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於法律予以明定,
      爰移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