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其委託
他人辦理者,應附具委託書。
商業繼承之登記,應由合法繼承人全體聯名申請,繼承人中有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遺
產管理人代為申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按商業所在地係指商業法律關係之準據點,為
商業之主事務所,尚非指其為營業地址,為明確界定其用語,避免
滋生疑義,爰予修正。
三、第二項新增。按現行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商業
繼承登記申請人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於法律予以明定,
爰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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