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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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優良服務作業規範(GSP)認證實施規章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廢止 (現行法規)
六、現場評核作業
    1.單店業者:
     (1)現場評核由秘書組依據技術諮詢執行小組提報初審合格者,指派
        評核執行小組逐店評核。
     (2)現場評核執行程序,先由申請業者簡報,接著評核小組進行文件
        紀錄審查、店長與從業人員訪問及現場查視,最後提出綜合評核
        結果、對業者建議及評核報告書,送秘書組提報推行會報核定。
     (3)現場評核不合格者,於改善後申請複評,惟複評以一次為限,複
        評方式同前項;複評不合格者,駁回申請案,且於通知文到三個
        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4)以單店型態通過認證者,負責人變更或遷移新址時,須重新再進
        行現場評核作業。
    2.連鎖體系:
     (1)連鎖體系業者之總部評核由技術諮詢執行小組執行之。並以該連
        鎖體系之所有分公司或門市為其該次申請之認證範圍,技術諮詢
        執行小組依「優良服務作業規範連鎖體系現場評核及追蹤管理抽
        樣作業要點」進行抽樣後,由評核小組進行現場評核作業。
     (2)場評核執行程序,先由申請業者簡報,接著評核小組進行文件紀
        錄審查、店長與從業人員訪問及現場查視,最後提出綜合評核結
        果、對業者建議及評核報告書,送秘書組提報推行會報核定。
     (3)現場評核不合格店,於改善後申請複評,惟複評以一次為限。
     (4)連鎖體系之現場評核作業經複評後,若達三分之一(含)以上不
        合格者,則視同整個連鎖體系不合格;且於通知文到三個月內不
        得重新申請。連鎖體系須所有現場評核之分公司、門市均合格始
        取得認證。
     (5)連鎖體系新增店數比照辦理。(每年 5月及10月向技術諮詢執行
        小組提報)
     (6)總部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做總部評核。
    上述之現場評核作業,依據「優良服務作業規範( GSP)通則及專則
    」為評核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