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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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
  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