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驗證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如下:
一、產品試驗:申請人或其生產廠場應提出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及相關技
術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取得符合指定標準及試
驗項目之產品試驗報告。但國內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
局申請並經同意在國外特定場所測試。
二、符合型式聲明:申請人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
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三、工廠檢查: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工廠檢查機構核發
符合規定之工廠檢查報告;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
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四、完全品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 12681(ISO 9001) 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
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
之產品與產品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驗證機構依
CNS 12681(ISO 9001) 評鑑核可具有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
統登錄證書;申請人並應確保及聲明其生產廠場所製造之產品與產品
試驗之原型式一致。
前項第一款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
可之有效期間、證書之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規定,
準用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認可管理辦法。
產品驗證適用之產品、標準、試驗項目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由標準
檢驗局指定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實務作法及完備產品試驗之完整性,爰第一項第一款增訂國內
試驗能量不足之項目,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並經同意在國外特定場所
測試之規定及酌修文字。
二、配合產品設計與製程日新月異,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完全品質管理制
度及第五款製程品質管理制度之模式。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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