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涉及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於
提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徵詢意見前,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
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
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於提本部區委會徵詢意見前,應完成下列
事項:
(一)以徵收或區段徵收作為開發方式,應先就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及必
要性,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
(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三)用水計畫書核定。
申請書內容對於前二項內容或與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相關之
事項,未能明確說明者,得於提本部區委會徵詢意見前,先行召開行
政程序審查會議釐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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