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暫行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送立法院查照。 原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規程,應於其組織調整完成 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移轉民營後,由省政府修正或廢止之 ;其因業務調整改隸者,應由業務承受機關(構)報經權責主管機關訂 定各該機關暫行組織規程或編制表,不受業務承受機關組織法規之限制 。 本條例施行前,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之組織法規不牴觸本 條例之規定部分,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仍繼續適用。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 護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