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仍適用交 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定;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 由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本局提撥基金予以支應;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