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 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 止污染證書。
商港區域內經公告開放垂釣之區域,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 機關得將安全維護、人車秩序管理等事項委託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