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