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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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方向盤非在左側輪式輪胎起重機車動力機械進口申請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0日

制定依據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係指下列各款之一之機械:
  一、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工程重機械。
  二、屬裝配起重機械專供起重用途且無載貨容量之起重機車或其他自力
      推動機械。
  三、其他特定用途設計製造,不經曳引而能以原動機行駛之機械。
  動力機械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
  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動力機械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依其總重量及規格分為下列各類:
  一、普通動力機械:總重量四十二公噸以下且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
      符合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限制之動力機械。
  二、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四十二公噸但在七十五公噸以下,或四十
      二公噸以下其全長、全寬及全高尺度逾第三十八條規定大貨車尺度
      限制之動力機械。
  三、大型重型動力機械:總重量逾七十五公噸之動力機械。
  進口第一項第二款裝有輪式輪胎之動力機械,其方向盤應在左側。但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進口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起,各年得進口製造未
  逾十五年方向盤非在左側之動力機械總量,依下列規定:
  一、一百年:一千一百輛。
  二、一百零一年:九百輛。
  三、一百零二年:七百輛。
  四、一百零三年:五百輛。
  五、一百零四年:三百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