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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郵政法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權)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 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 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