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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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郵電人員年終(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現行法規)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
  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
  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
      員任用法規規定不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
      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
      ,每一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
  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之年終
      考成及另予考成採用存分制,及明定其獎懲之標準。
  二、為配合採用存分制機構業務之特性,於第二項規定八十分以上之條
      件,由交通部訂定,送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分之條件,準用公務
      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規定,俾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