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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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配合廣告物主管機關停止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8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電信事業得停止
  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
  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
  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