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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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可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7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7日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應向電信總局或其認可之驗證機構(以下合併
  簡稱驗證機關(構)提出。
  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審定證明。
  驗證機構核發審定證明後,應將申請案件資料及核發審定證明事項立即
  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檢驗,應向電信總局或電信總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認
  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下合併簡稱檢驗機關(構)提出,以取
  得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