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電臺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規定如下:
一、調幅廣播電臺:
(一)甲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於距
發射天線半徑四十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
/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
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八
十公里。
(二)乙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五千瓦特以下,於距
發射天線半徑六十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
/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
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一
百二十公里。
(三)丙類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得為五千瓦特以上,於
距發射天線半徑一百公里外之地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
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
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
二百公里。
(四)其他類型及海外調幅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
強度由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二、調頻廣播電臺:
(一)甲類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宜蘭、花蓮、台東(以
下簡稱宜花東)及外島地區為一千五百瓦特以下,其他地區為
七百五十瓦特以下。宜花東及外島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十五
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
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
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三十公里;其他地
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
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
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
超過二十公里。
(二)乙類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宜花
東及外島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三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
,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
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
長度不得超過六十公里;其他地區於距發射天線半徑二十公里
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
(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
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三)丙類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於
距發射天線半徑六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
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若發射電場強度等
量線非正圓時,則前述規定之電場強度其最寬徑向長度不得超
過一百二十公里。
(四)其他類型調頻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由
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三、電視電臺:
(一)全區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十千瓦特以下,使
用電視八二至八八兆赫頻道之發射天線與使用調頻九八.五兆
赫頻道之發射天線間至少需相距三十六公里。
(二)地區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三千瓦特以下,於距
發射天線半徑二十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五百微
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三)改善收視不良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二百瓦特以
下,於距發射天線半徑五公里外之地上波電場強度,不得大於
五百微伏/公尺或五十四分貝(微伏/公尺)。
(四)其他類型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由
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四、全區無線數位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十千瓦特以下,無線
數位廣播電臺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為五千瓦特以下,發射電場強度
由主管機關依事實需要規定之。
前項電臺,如須配合主管機關傳播管理需要,或受電波干擾,須以調整
發射電功率解決者,其發射電功率及發射電場強度,得由主管機關視事
實需要調整之;電臺因調整發射電功率而產生干擾者,應協商解決之,
如無法協商解決干擾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並應依其決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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